不要让网络成为食品安全的盲区
2016-12-31    来源:现代快报
       既要保护网购这种新业态,也要保证网购食品的安全,需要监管付出更多的努力才行。

  据新华社报道,记者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获悉,食药监总局近期组织抽检蜂产品、淀粉及淀粉制品、食糖、酒类、水产制品等5类食品447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不合格样品8批次。不合格产品已被责令下架、召回,不过有一个问题,再次引起人们的注意,那就是问题食品多数是在网络渠道销售的。

  现在,网购已经成为人们重要的生活方式。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网售食品总额已达数千亿元的规模。以第三方平台为代表的网络食品经营新模式层出不穷,互联网给食品销售提供了新的渠道,带来了无限生机和活力,但也存在着质量、安全甚至信用风险,给监管带来挑战。这次的抽检结果,再次证明了这一点。

  其实,食品监督部门,早就注意到了这一点。新《食品安全法》参照实体市场的市场准入式监管模式,赋予第三方交易平台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然而,只是照搬线下的监管模式,实名登记并审核有关生产者的证照,还不足以有效改善当前的网络食品安全现状。实际上,在网络食品交易平台中,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价格信息被凸显出来,而食品质量信息却“供给不足”。这种不足,既包括食品质量信息的数量匮乏,也包括食品质量信息的可信度不高。经营者自己提供的质量信息,主要存在可信度不高的问题,而第三方和政府机构提供的相关质量监测数据,则表现为数量匮乏。在这种环境下,消费者做出质量的判定,要么依靠产品的人气来推测,要么依靠体验后的反馈。这就给网售食品留下了安全漏洞。

  这对网络监督提出了更大的挑战。监管的本质是对市场的补充而非替代,真正了解市场的是市场主体本身而非监管部门。因此监管部门要主动与企业合作,让网络平台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例如,通过挖掘消费者质量投诉信息形成“问题食品”大数据,据此掌握问题分布规律和成因,提升监管针对性和靶向性,实施平台食品安全信用管理,信用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对信用记录不良的平台,强化监管,从而督促平台提供者落实主体责任。又如,利用网络交易和支付的信息留痕特征,形成食品全链条可记录、可追溯、可查询体系。再如,借助口碑评价功能形成互动式风险交流模式,促进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等。

  平台提供者除了要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法第62条规定,对入网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等五项义务外,还应公示入网食品经营者资质证明,采集、报告入网食品经营者监管信息和数据,公示入网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强化对入网经营者的管理,发现入网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严重时应当立即停止提供平台服务,等等。

  互联网+时代,食品安全的监督主体,必须在市场准入式监管的基础上,加强基于食品质量的监管,动用多方资源,共同建设一个安全、有序、良性互动的市场。既要保护网购这种新业态,也要保证网购食品的安全,需要监管付出更多的努力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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