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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医生被砍 系"黄牛" 被批评后怀恨报复
2017-02-16    来源:交点汇

  【警情续报】经审查,嫌疑人赵某(男,30岁,黑龙江人)供述其在医院因曾代人挂号牟利,被孙医生批评过,所以怀恨在心,伺机报复。目前,赵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相关工作正在进一步进行中。下一步,警方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医院及周边秩序的整治力度。

  江苏省人医发生暴力伤医案 犯罪嫌疑人将被这样处置

  今天上午8点30分左右,江苏省人民医院肝胆科孙倍成主任被砍伤。交汇点记者11点50分向江苏省人民医院一位医生求证得知,孙倍成医生确实在上午被砍伤,后经医院全力抢救现已脱离生命危险。

  鼓楼公安分局于今天中午发布警情通报:2017年2月16日8时47分,警方接报警称江苏省人民医院一医生被人捅伤。分局华侨路派出所、鼓楼警务工作服务站、刑警大队民警立刻赶至现场,迅速将嫌疑人赵某控制。目前,被捅伤医生孙某无生命危险。相关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暴力伤医案件频发,且往往触目惊心。那么,对于这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一般都走怎样的处置程序?

  交汇点记者了解到,公安机关在接受报案或通过其它渠道发现伤害案件后,首先要做的是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并对伤员进行抢救。在对嫌疑人进行控制后,还需保护现场,做进一步调查取证。经调查,若无犯罪事实将不予立案,若确有必要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则需做好下一步伤情鉴定。

  伤情鉴定后,因伤害行为导致轻微伤及以下伤情的将有两种处置情况,一种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可进行一次调解,必要时再增加一次,调解不成或达成协议后不履行反悔的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处罚。还有一种则是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的,此种情形,公安机关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直接进行处罚;鉴定构成重伤的,公安机关将不予调解,直接立案侦查并进入诉讼程序;鉴定构成轻伤的,该情形可有4种处置办法,第一种是对不属于调节范围、不愿意自诉及法院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直接立案进入公诉程序;第二种是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建议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种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作调解处理,调解原则上为一次,必要时可增加一次,若调解不成或调解后不履行的也可直接走公诉程序。需要注意的是,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将不予处罚;第四种则是和解,该处置手段适用于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的案件。

  而关于今天上午发生在江苏省人民医院的暴力伤医案件的具体情形,南京鼓楼警方下午还将发布详细警情通报。

  另外,暴力伤医案件一旦进入公诉程序,行凶人将受到怎样的处罚?记者了解到,虽然目前并无专门针对暴力伤医的罪名,但在2016年12月25日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列举了多位全国人大代表议案提出的建议,这些议案指出,最近暴力伤医事件频发,希望通过立法进一步提升法治理念,整合全社会医疗卫生资源,把成熟有效的医患纠纷管理政策和措施上升为法规条款。而有关部门也正修订、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希望通过立法手段遏制暴力伤医问题。

  那么,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今天上午发生在省人民医院的这起暴力伤医案件将如何量刑?对此,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曹纯钢表示,刚刚发生的这起暴力伤医案件究竟如何定性还应区分行凶人主观方面的犯罪故意,究竟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一般情况下,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的界线并不难区分,但在碰到故意杀人未遂造成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情况时,二罪易混淆。

  “要准确区分二罪,主要要看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前提。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就是故意杀人罪了。”曹律师说,相对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则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而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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