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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检察机关提起12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7-02-23    来源:检察日报

熔炼废旧铅酸蓄电池或电镀酸洗 非法排放强酸碱性工业废水

山东检察机关提起12起民事公益诉讼

本报北京2月22日电(记者王治国)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山东省临沂市检察院对杜翔等人污染环境案,依法向临沂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青岛市检察院对青岛海来运冷轧薄板有限公司、青岛莱西海安环保有限公司、青岛平力金属制品厂、青岛雷克曼工贸有限公司、逄锦爱以及高思海等6起污染环境案,分别向青岛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聊城市检察院对山东蓝星清洗防腐公司、陈克新、芦国文、路荣太以及许玉珍等5起污染环境案,分别向济南市中级法院和淄博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临沂市检察院对一起污染环境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临沂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5年4月,杜翔等人在兰陵县矿坑镇南坡村租用他人的废砖窑和停车场,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投资兴建了熔炼废旧铅酸蓄电池极板的金属加工作坊,并在曹佃新的帮助下收购废旧铅酸蓄电池,雇用工人将蓄电池里的电池极板熔炼加工成铅锭对外销售。同年9月21日,该作坊被兰陵县环保部门查获,当场查扣炼铅残渣45.625吨。经相关部门认定,该加工作坊在铅冶炼过程中产生的残渣属于HW48类危险废物,具有毒害性,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2016年5月9日,兰陵县环境保护局委托青岛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对杜翔等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炼铅残渣进行了处置报价。经报价,炼铅残渣处置费用为4500元/吨,炼铅残渣共需处置费用为20.5万余元,该报价不含装车费及现场人工清理等费用。至今,杜翔等人仍未出资或采取措施对熔炼废旧铅酸蓄电池极板金属的残渣进行有效合理的处置、治理恢复被污染的环境。

青岛市检察院对六起污染环境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青岛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3年至2015年6月期间,青岛海来运冷轧薄板有限公司购买使用盐酸共约1456吨对带钢进行酸洗加工,并多次将废酸液通过暗管、电泵秘密排放进地下污水管道,累计偷排废盐酸洗液共计2900余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用盐酸酸洗带钢过程中产生的废盐酸洗液属于危险废物,应当依法送交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该公司未依法移交有资质单位处置,直排地下污水管道,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青岛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6年2月20日至3月20日期间,青岛莱西海安环保有限公司违反有关环保法律规定,在明知莱西市污水处理厂无法处置电镀废水的情况下,将1000余立方米电镀废水未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私自通过公司暗管排放至莱西市市政管网,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青岛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青岛平力金属制品厂为降低生产成本、逃避监管,在其工厂院南侧私设暗管连接工厂东侧的市政污水管道。2014年至2015年8月期间,青岛平力金属制品厂将在使用盐酸对金属表面进行酸洗、除油、除锈、洗涤过程中产生的约270余吨废腐蚀液、洗涤液和污泥等表面处理废物通过私设的暗管经污水管网排入市政污水管道,经即墨北部污水处理厂排入龙泉河内。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金属表面酸洗、除油、除锈、洗涤工艺产生的废腐蚀液、洗涤液和污泥系危险废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该危险废物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青岛平力金属制品厂违反法律规定,在不具备清洗资质,未办理安检、环评手续且无任何环保设施的情况下,私设暗管,将约270余吨废腐蚀液、洗涤液和污泥等表面处理废物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龙泉河内,造成严重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青岛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5年3月至2015年8月期间,青岛雷克曼工贸有限公司将清洗印刷机和印刷机上橡皮板过程中产生的含有油墨、汽油等有机溶剂的废液约5.2吨,通过厕所内的下水管道、厂房院内的下水管道等直接排入周边环境。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青岛雷克曼工贸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用汽油冲版产生的废水属于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毒性,严重污染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青岛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2年以来,逄锦爱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在青岛市黄岛区临港路珠山街道办事处东新村附近开设电镀加工点,从事镀锌件的加工、销售。逄锦爱私自铺设排水暗管,将未经处理的大约280吨电镀废水(废水排放口pH<2,总锌为273mg/L)直接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网,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国家标准(企业废水总排放口总锌1.5mg/L),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青岛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高思海在青岛市城阳区北万社区经营未办理工商登记和环保审批手续的无名除锈酸洗厂,雇用俞志洪等人从事金属酸洗除锈作业等工作。俞志洪将盐酸污水未经环保处理直接排放至车间北墙外的两个污水池内,再由污水池排水沟排出,外排水池未经防渗处理,外排酸水已溢流或渗漏至地下土壤。经对现场两污水池勘测,两个池内废弃盐酸共重约15.3吨。2015年4月21日,青岛市环保局城阳分局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高思海车间内排污口、车间外排污口盐酸pH值小于2,系危险废物。高思海、俞志洪违反法律规定,在未经依法审批的情况下,从事金属酸洗除锈作业,将未经环保处理的盐酸污水直接排放至车间北墙外未经防渗处理的两个污水池内,私设排水沟排出,外排酸水溢流或自然渗漏至地下土壤,严重污染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聊城市检察院对五起污染环境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济南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08年至2015年5月期间,山东蓝星清洗防腐公司未经污水处理程序,将经营过程中产生的490余吨含镍、含酸废水,直接向车间地下暗管及厂区废水池排放,工业废水流经杨家石河进入小清河,并渗透至地下。经山东省分析检测中心检测:蓝星公司镀槽东侧暗管下水口处样本污水中含镍量为409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废水排放含镍量1.0mg/L的排放限值409倍;污水pH值为0.62,严重低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为6-9的pH值,导致蓝星公司厂区及周边土壤、地下水等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污染。

淄博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期间,陈克新租用淄博市周村区西外环路前进村村民刘汝顺在本村开荒建成的西南院落,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不具备清洗资质的情况下,购买刷桶机器,使用强碱进行刷洗树脂桶和机油桶等废旧铁桶作业,并将没有经过无害化处理的强碱废液直接排放到院内西南角其私挖的一长方形渗坑内,造成周边土壤等生态环境严重污染。经淄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两处渗坑内的不明液体含强碱成分,pH值分别为12.64和12.14,属于有毒物质。

淄博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5年5月至2016年3月期间,芦国文租用淄博市周村区西外环路前进村村民刘汝顺在本村开荒建成的南院,用钢槽、铁柱子、三角带、电机焊接自制刷桶机器,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不具备清洗资质的情况下,使用盐酸清洗大量废旧机油桶,并将没有经过无害化处理的废液直接排放到渗坑内,造成周边土壤等生态环境严重污染。经淄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渗坑内的不明液体检出盐酸和硫酸成分,pH值为1.5。

淄博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路荣太租用淄博市周村区西外环路前进村村民刘汝顺在本村开荒建成的西院,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不具备清洗资质的情况下,购买刷桶机器及大量机油废桶,使用强碱刷洗,并将没有经过无害化处理的强碱废液,利用渗坑直接排放到院内南边其私挖的长方形渗坑内,造成周边土壤等生态环境严重污染。经淄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渗坑内的液体检出强碱成分,pH值为13.1,属于有毒物质。

淄博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4年3月至2015年7月,许玉珍租用淄博市周村区爱国社区莫家庄村南头院落,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购买大量待加工锅耳,在将其镀锌之前,用盐酸将锅耳表面金属除锈,并将没有经过无害化处理的废液直接排入院中渗坑内,造成周边土壤等生态环境严重污染。2015年7月至8月27日,许玉珍将该加工点转让给刘永义、许桂芳,后二人在该处继续进行镀锌加工,其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盐酸废弃溶液亦直接排入渗坑内,造成环境污染。经淄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渗坑内的液体检出盐酸成分,pH值为1.36,属于有毒物质。

临沂市检察院、青岛市检察院、聊城市检察院(经山东省检察院指定管辖)审查后认为,上述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严重污染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履行诉前程序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临沂市检察院对杜翔依法向临沂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青岛市检察院对青岛海来运冷轧薄板有限公司、青岛莱西海安环保有限公司、青岛平力金属制品厂、青岛雷克曼工贸有限公司、逄锦爱、高思海等分别向青岛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聊城市检察院对山东蓝星清洗防腐公司依法向济南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聊城市检察院对陈克新、芦国文、路荣太以及许玉珍等人依法分别向淄博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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