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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长久:激发教育脱贫内生动力
2020-10-09    来源:中国教育报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让贫困地区的孩子们接受良好教育,是扶贫开发的重要任务,也是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的重要途径。”自2015年以来,脱贫攻坚战使得很多贫困区域脱贫摘帽,但“返贫”问题和“精神贫困”问题始终限制着贫困地区真正脱贫。实践和经验表明,教育精准扶贫不仅肩负着从根本上解决贫困问题的历史使命,还可以促进贫困地区的可持续发展。随着精准扶贫尤其是教育精准扶贫相关政策的深入推进,虽然部分贫困地区已经脱贫摘帽,但教育队伍不仅不能撤,教育精准扶贫项目不仅不能停,而且还要加强扶贫与“扶志”的有机结合,使扶贫、脱贫具有内生动力。

  教育精准扶贫是根据扶贫对象的不同情况,运用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提高扶贫对象的基本文化素质和劳动技术技能,以促进扶贫对象掌握脱贫致富的本领,实现可持续脱贫目标。教育精准扶贫的功能决定了教育精准扶贫在扶贫体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不仅从根源上解决精神贫困,也是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的重要手段,更是实现教育公平的最佳途径。“十年树木,百年育人”,教育工作具有长期性,是一项支撑可持续发展的事业,教育精准扶贫面对贫困地区的贫困人口,更加需要持续发力,精准发力,进而逐步缩小东、中、西部之间的教育差距。因此,贫困地区要想真正摆脱精神贫瘠和物资穷困,扶贫事业必须深深扎根下去,尤其是教育精准扶贫。

  根据扶贫对象的不同情况,扶贫对象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群体:一类是农村贫困家庭的学生、留守儿童等;另外一类是较早离开学校、进入社会的非学龄教育贫困人口,主要是高中以下学历、低技能或无技能的农村贫困青壮年。贫困家庭的儿童面对各方面的困难,如果不对他们采取相应的救助帮扶措施,任由其过早进入社会,则其脱贫能力依然有限,进而形成贫困的恶性循环。上述两类贫困群体的教育需求存在本质差异,贫困群体内部也呈现多样化的学习诉求。譬如,贵州省就针对贫困群体的不同需求建立了比较灵活、多样的公共教育服务体系,以推进教育精准扶贫。针对第一类贫困群体,贵州省“因群施策”,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5年联合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学生资助推进教育精准扶贫实施办法(试行)》,对贫困适龄学生进行帮扶;针对第二类贫困群体,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5年1月印发《贵州省创新职教培训扶贫“1户1人”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该通知以推进扶贫对象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为手段,以到2017年实现贵州全省120万个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1户1人1技能”全覆盖为目标,逐步消除农村“零就业”贫困家庭,实现“职教培训1人、就(创)业1人、脱贫1户”。

  目前,我国的教育精准扶贫已基本上消除教育的绝对贫困,但教育的相对贫困一直存在。因此,加强教育精准扶贫的国家顶层设计和长远规划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和现实社会的创新需求,是巩固脱贫成果的重要手段。坚持教育精准扶贫,巩固深化脱贫成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精准发力:

  首先,要优化教育精准扶贫的战略定位,提高国家贫困治理能力。党和国家已向人民作出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庄严承诺,这一目标的达成需要保持对贫困问题的警惕性和敏感性,坚持教育精准扶贫措施不放松。时代赋予我们解决贫困问题的历史使命,我们需要保持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对于已脱贫的,保持教育精准扶贫,巩固脱贫成果;对于尚未脱贫的,继续通过“发展教育脱贫一批”。同时,需要将提高贫困治理能力上升到新的历史高度,优化贫困治理体系,创新与完善教育精准扶贫的作用机制;完善教育精准扶贫的工作机制;提高扶贫干部的综合素质和政治站位,加强扶贫队伍的组织纪律和思想建设,打造一批素质过硬的扶贫队伍。扶贫干部要有持续的学习能力,能够针对教育精准扶贫实践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采取相应的工作方法,动态调整,通过相互间的信息交流和协同处理,提升扶贫工作的有效性和科学性。此外,国家应倡导根据教育精准扶贫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对教育精准扶贫因地制宜,突出工作重点,积极培育扶贫对象的自我管理、自我组织和自我服务能力。

  其次,要优化教育精准扶贫对象的识别措施,完善国家贫困治理手段。自精准扶贫政策于2013年提出并实施以来,我国的减贫治理理论及实践也在不断深入推进,传统运动式的贫困治理方式逐步被以“精准扶贫”为核心的国家贫困治理体系所取代,我国的扶贫工作进入了以制度化体系治理贫困的新阶段。《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均强调要精准识别扶贫对象,不断完善国家贫困治理的方式与手段。在教育精准扶贫推进的过程中,要提升扶贫对象识别的包容性和科学性,坚决杜绝“自上而下”式的任务分解。针对教育精准扶贫,要定期对扶贫对象进行评估,做好扶贫对象的动态管理;根据深度贫困地区的发展情况,动态调整扶贫教育资源的投入力度;完善对教育扶贫资金的监管措施,保障资金流向在“阳光下”运行;加强第三方评估机制的落实,扎实做好扶贫对象的评估和退出。

  再其次,需要建立健全教育精准扶贫法律保障体系,建立教育扶贫长效机制。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亦是国家治理法治化的过程,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国家治理法治化要求扶贫工作法治化,2018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提出“抓紧研究制定2020年后减贫战略。研究推进扶贫开发立法”,通过扶贫立法推动教育精准扶贫法律保障体系的完善,规范教育精准投入的方式、性质、使用项目、所有权等具体实施细节,避免因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而造成扶贫资源的浪费。通过相关立法建立扶贫长效机制,是后脱贫攻坚时期的重要课题,教育精准扶贫在我国精准扶贫体系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对扶贫法治体系建设的需求更加迫切。

  2020年既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之年,也是脱贫攻坚战的收官之年,站在这一历史节点上总结、思考我国的教育精准扶贫具有极为重要的时代意义。“扶贫必扶志,治贫先治愚”,教育在脱贫攻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持续性地位,不仅是在精准扶贫工作中“啃硬骨头、攻坚拔寨”的重要手段,更是消除贫困代际传递、巩固脱贫成果的重要手段。应当总结当前教育精准扶贫的成果和经验,继续推进、完善教育精准扶贫政策,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作者: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夏长久

(责任编辑:苏荔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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