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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检察机关成为社会公益的守护神
2017-09-13    来源:北京青年报

       刘武俊

       第二十二届国际检察官联合会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9月11日在北京开幕,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致信祝贺。本届年会以“为公益服务的检察”为主题,深入探讨检察官保护公益问题。与会代表对习近平主席的贺信反响热烈,纷纷点赞其中“检察官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检察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等经典论述。

       中国高度重视发挥检察官在公益保护中的职能作用。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为检察机关更好发挥公益保护作用提供了法律保障。在新的历史时期,检察机关被赋予了公益诉讼的新的使命,契合了“服务社会公益”这一主题。不断探索落实和完善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依然任重道远。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7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授权最高检在北京、内蒙古、吉林等13省区市的检察院,开展为期两年的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截至今年6月,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9053件,其中诉前程序案件7903件、提起诉讼案件1150件。今年7月1日起,试点两年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实施。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大有可为大有作为,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重点领域提起公益诉讼,既能激活公益诉讼的正能量,也是履行法律监督的新的司法利器,让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由虚变实、由弱变强。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可以弥补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缺位,也可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在行政机关不纠正违法或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增强其主动性和积极性,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也积极与相关社会组织沟通,引导、支持、建议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以原告身份提起公益诉讼,形成了行政机关、社会公益组织、司法机关共同保护公益的格局。试点中,超过75%的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主动纠正了违法行为。

       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拓展了公益诉讼空间,也从司法角度有效遏制了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和乱作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制度是以司法手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器。从法理上讲,检察机关可以理直气壮地提起公益诉讼,因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代表的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行政机关有一定的抗衡能力,由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代表人和充当行政公益诉讼原告是合适且可行的,可以成为悬在行政机关头顶上的剑,一旦环保局之类的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检察机关就可以亮出公益诉讼之剑。假若公益案件没有“原告”,其他机关或社会组织都没有提起诉讼,那么检察机关有权依法提起诉讼。与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相比,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更具有法律专业和诉讼技能以及人财物等方面的优势。

       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发布一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典型指导案例,指导各级检察机关严格精准地提起公益诉讼。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应当成为司法新常态,公益诉讼应当成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公共利益和督促依法行政的司法利器。

(责任编辑:闻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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